为使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教代会职权的行使,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以及《深圳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代会的性质
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
学校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为学校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学校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评议监督四项职权,充分发扬民主,推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校长(学校行政)与教代会协商统一,先试行修改后,再通过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学校行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宿舍分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权: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按校务公开、民主评议的方案进行公开和评议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
四、 教职工代表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有参与管理的能力,均可参加教代会代表。
2、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代表的产生。学校根据实际,以教研组、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按教研组、处(室)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4、代表名额。代表的名额一般占教职工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师应占适当比例。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
5、代表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失去群众信任等问题,经原选区的教职工讨论,获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校工会讨论作出决定。
五、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积极配合党、政领导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在教代会召开前,要主动深入到教职工中去,了解情况,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参加审议,提出建议方案。
3、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地发表意见。
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受教代会委托,可参加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5、向教职工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六、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
3、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七、 组织制度
1、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比例为30—35%。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干部和职工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
2、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3、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闭会期间,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党组织、校长、工会的关系
1、依据《深圳市中小学教代会工作规程》的精神,教代会必须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2、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开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九、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